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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9 條

📜
法律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條款號
第 29 條
📂
分類
環境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六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

📝 內容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 罰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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