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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Article 29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Act|第 29 條|環境管理|Akta|Berkuat Kuasa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Terakhir Dipinda: 2010-02-03

Kandungan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Penalti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Peruntukan Undang-undang Berkaitan -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Act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Article 28(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 - Article 31(第 31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Article 30(第 30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Article 31(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