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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6-2 條

民法|第 426-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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