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 Disposal Act|第 2-1 條|資源循環|Loi|En vigueur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17-06-14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