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3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