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
四、直轄市或縣(市)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有關機關間、二縣(市)以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直轄市間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協調。
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執行人員之訓練。
七、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宣導。
九、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督導。
十、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事項之管理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