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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4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律|施行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終改正: 2019-01-16

内容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 四、直轄市或縣(市)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有關機關間、二縣(市)以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直轄市間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協調。 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執行人員之訓練。 七、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宣導。 九、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督導。 十、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事項之管理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

関連法規条文 -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Act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Article 29(第 2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5(第 5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Article 6(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