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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第 10 條

電影法|第 10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0

內容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影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電影法-第 1 條(第 1 條)
  • 電影法-第 2 條(第 2 條)
  • 電影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影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影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