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 11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0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