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 12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0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