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