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44-2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