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6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