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45-1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