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3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