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