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