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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3 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3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內容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罰則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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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4 條(第 44 條)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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