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8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