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8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