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