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 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