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