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 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