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