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