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