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