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十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