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9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