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9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