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1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