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1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