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18-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