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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19 條

信託業法|第 1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內容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 - 信託業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信託業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信託業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信託業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信託業法-第 18-1 條(第 18-1 條)
  • 信託業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