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39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