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4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