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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52 條

信託業法|第 5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內容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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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業法-第 48-2 條(第 48-2 條)
  • 信託業法-第 48-3 條(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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