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5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