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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54 條

信託業法|第 54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信託業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信託業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信託業法-第 48-1 條(第 48-1 條)
  • 信託業法-第 48-2 條(第 48-2 條)
  • 信託業法-第 48-3 條(第 48-3 條)
  • 信託業法-第 48-4 條(第 4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