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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56 條

信託業法|第 5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信託業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信託業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信託業法-第 48-1 條(第 48-1 條)
  • 信託業法-第 48-2 條(第 48-2 條)
  • 信託業法-第 48-3 條(第 48-3 條)
  • 信託業法-第 48-4 條(第 4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