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