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第 1 條|賦稅|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3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