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賦稅|法|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3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