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14-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