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1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