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2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