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2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