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7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