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8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 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